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邵市发改政〔2019〕21号
关于给予陈善军开除处分的决定
陈善军,男,1979年6月出生,瑶族,新宁县人,中专文化,1997年9月参加工作,1997年9月至2012年2月在新宁县工作,2012年2月至2012年7月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综合科科员,2012年7月任该科副主任科员,2017年2月因违反国家法律,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,后被依法逮捕。2017年3月23日被依法提起公诉。2018年5月17日,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陈善军犯敲诈勒索罪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。陈善军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2018年10月9日,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2018年12月26日,邵阳市市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陈善军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。
陈善军身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,犯敲诈勒索罪,其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。根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七条,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八条、第十九条之规定,2019年2月2日,经集体研究,决定给予陈善军政务开除处分。
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。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我委申请复核。
2019年2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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